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基本思路和推进方式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从制度机制上全面贯彻体现和落实“爱国者治港”的原则,确保管治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港力量手中,确保香港长治久安和长期繁荣稳定。
贯彻上述总体要求需遵循和把握好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二是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坚持依法治港;四是符合香港实际情况;五是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
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重新构建和增加授权为核心,进行总体制度设计调整和优化选举委员会的规模组成和产生办法,继续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幷赋予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较大比例的立法会议员和直接参与提名全部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的新职能,通过选举委员会扩大香港社会均衡有序的政治参与和更加广泛的代表性,对有关选举要素作出适当调整,同时建立全流程资格审查机制,进而形成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选举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目前实行的选举制度,是根据香港基本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解释和决定以及香港本地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的。香港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等作出了原则性规定,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以及有关修正案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中央和国家及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认为有必要从国家层面修改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主要是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同时考虑到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本次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可以只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不涉及修改香港基本法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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