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请领用创新券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省科技厅负责)
42.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建设,支持申报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浙江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奖企业由省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省质监局负责)
三、就业创业方面
43.支持台湾同胞在本省报名参加《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本省相关部门应当做好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44.台湾专业人才在本省就业创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同等享受浙江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以及在浙落户、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省委组织部负责)
45.积极支持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可申报省特级专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省151人才培养计划、钱江人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科技厅负责)
46.台湾同胞在浙实习就业创业,同等享受见习补贴、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各类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应聘本省事业单位。(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47. 对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省人力社保厅负责)
48.支持本省设立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青年创业基地等平台,为台湾青年提供创业辅导、政策解读、项目推荐、孵化场地、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服务。(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台办负责)
49.台湾同胞可在本省开设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报名参加本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评审、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省财政厅负责)
50.台湾同胞来浙江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国(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省教育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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