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草案“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内容来看,立法机关幷未简单采取直接普遍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路,而是限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特定情形,且须经过最高检核准这一特别程序,即“个别下调”,彰显了立法的务实、理性思路。如此,既可以解决个别偶发的极端案件的法律空白问题,实现严密法网、有法可依,又不至于过分扩大刑事打击面。同时,也在不改变处理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之下,对低龄不法未成年人“宽容且纵容”的当前现状作了矫正,以实现对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平等保护。
第三,在下调特定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之外,笔者以为立法机关所强调的“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尤其值得重点关注。
笔者向来坚持认为,单纯经由立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的严重暴力不法行为,属治标而不治本之策。其实,在形式上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岁或者更低和目前的14周岁一样存在立法缺陷,幷无法杜绝刑事责任年龄之下的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实践上社会还很有可能会付出更大的代价。与其说我国立法在刑事责任年龄的高低上存在缺陷,毋宁是在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法行为的干预和矫治上存在相当的制度改革空间。所以,在特定犯罪情形经最高检核准的特别程序下调刑事责任年龄之外,通过修法完善现有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体系就显得尤为重要。如果立法能够进一步明确“必要的时候”进行矫治干预的具体情形,幷切实有效地强化低龄不法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从而建立成体系、轻重有别的不良行为干预机制,则其立法和实践效果相当值得期待。
总之,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拟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下调处理,既可以直接弥补当前的法律漏洞,又辅之以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是符合实际的务实、理性之举,相信未来获得通过后必定能为未成年人的犯罪惩治和预防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幷对现有不法未成年人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改革发挥积极、有益影响。(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萧艾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