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并解决了“民法与商法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文章称,贯彻“以民为本”精神是中国民法典最为闪耀的特点,因此民法典首先姓“民”,详细规定了民事主体的基本活动规则,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但不同于大多数制定民法典的西方国家都遵循“民商分立”一般立法模式即将民法典定位为民事主体基本法,而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立法任务交由商法典完成;中国民法典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立法体例,在以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第一立法任务的新时代中国,中国民法典首先定位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并承担了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通过商法典明确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立法任务,在民法典各编(尤其是总则、物权、合同及人格编)兼收并蓄了大量的商法思维和商事法律规范,因此民法典姓“民”也姓“商”。例如,民法典没有采取资本主义国家民法典关于法人分类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的一般立法例,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即吸收了商法中以营利性作为界定商事主体的基本特征。
对于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商事活动,民法典也予以严厉处置。例如,针对高利贷、套路贷、校园贷泛滥的问题,民法典第680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要求借款利率不得高于国家有关规定,在民商事基本法层面否认高利贷合同效力,规定利息约定不明条件下,民事借贷原则无息,而商事借贷原则有息,是解决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中民商制度“适度分离”关系问题的中国方案。
回答并解决了“小家与大家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
文章指出,中国人对“家”的理解不同于西方人,家庭的联结纽带除了横向的、契约性夫妻关系外,更突出的是纵向的、血缘的代际联结,这使得家内发生种种复杂的民事关系,而家之治理也成为国之治理的基础,故《大学》曰:“家齐而后国治”。因计划生育的推行,当下的家更多地是由父母以及独生子女组成,规模减小的“小家”成为了社会的普遍趋势。民法典则将“小家”面临的父母扶养问题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体现出立法者对家庭伦理道德的引导,以此鼓励人们培育优良家风,创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
例如民法典将“亲属”概念的范围从由自己和配偶、子女、父母所组成的“小家”,扩展到了包含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内的“大家”;第1128条赋予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以代位继承的权利。通过扩大亲属关系与遗产继承主体范围来加深亲情的凝聚力,提出了解决“小家难顾大家”问题的中国方案。
上述中国民法典在回答并解决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关系的民法制度完善问题,集中体现了中国民法典的中国特色与制度自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因此,各级党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广泛开展民法典学习与宣传活动,全面认识并深入理解民法典,养成在各种民事活动中遵守民法的意识,解决问题靠民法的能力,特别是把尊重私权和保护私权做为实现“以人民为中心”施政理念的主要措施,据此通过民法典实施形成“良法善治”这一当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新思路与主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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