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为进一步落实预算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提供了实际操作的‘路线图’。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管理、预算信息公开、预算绩效管理等有了更加细致的操作指南,从而促进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财政制度完善。”杨志勇说。
信息公开力度加大
此次修订《条例》,在进一步明确政府预算收支范围和编制内容、规范部门预算管理等诸多方面,均对预算法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作出重要规定。
《条例》对预算编制作了细化规定。比如,明确财政部于每年6月15日前部署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前部署本行政区域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司法部、财政部负责人表示,这些规定有利于更好地规范预算编制,确保预算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实行部门预算管理,是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条例》统一了部门预算管理口径,按照全口径预算管理要求,规定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同时,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从多个方面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公开的内容。比如,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规定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