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对网贷机构退出工作的时间点做了明确的要求,例如,网贷机构应当在退出工作组组建后十日内通知出借人,幷在机构官网、协会官网及其他渠道发布公告;网贷机构最迟应在启动退出工作后三十日内完成业务清偿和退出方案的编制。
北京一家网贷平台负责人向记者确认已经收到上述“指引”。但他同时表示,因为平台存在一些不合法、不合规的行为,他担心“想退、能退,而不敢退”。
这幷不是他一人的顾虑,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教授武长海表示,当时大多数平台都存在自融、资金池的问题。
那么,申请良性退出,监管机构介入后平台岂不是自报问题,反倒成了取证过程?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新刑事诉讼法确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在签署具结书后,有些轻微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不按照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涉嫌自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平台,如果处置得当,归还到位,没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P2P平台的实控人和全体高管有机会不按照犯罪处理,或从轻、减轻处理。
这段话也被一位检察官证实,他透露:“有的P2P案件到了法院,虽然平台尚存一些问题,但性质仍然往合法、合规方向努力,我们不把他作为犯罪处理,对创新行为的打击和保护要进行很好的权衡”。
实际上,最终警方决定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可溯金融不予立案,就是很好的例子。这也是警方首次对P2P网贷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此前,多数P2P平台均以违反刑法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而在可溯金融的警方通报中,可以发现公安机关据以“不立案决定”的要点至少包括:未发现公司有设立资金池产生资金沉淀、大额资金非常规进入个人账户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