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被告人宋玉有与刘建祥共谋后,使用上述公款中的人民币16.18万元购买佳能牌单反相机一套、和田玉材质玉器二件、第二套人民币纪念册两册、珐琅壶两套,二人俵分。被告人宋玉有获得物品价值人民币13.34万元,刘建祥获得物品价值人民币2.84万元。2014年11月,因刘建祥调离该处,宋玉有与刘建祥共谋后,将上述款项中的18万元俵分。其中宋玉有分得14万元,刘建祥分得4万元。
在受贿部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2013年,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政管理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具体负责管理新区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的职务便利,为海润广告公司在建设围挡广告业务上谋取利益,收受该公司经理徐某所送光大银行卡一张(内存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底,被告人宋玉有受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邳某某请托,利用其担任天津市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便利,通过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服务公司总经理姜某,为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到天津市西青开发区泰达微电子小区的扫保业务,并向天津市滨海新区轻纺经济区海晶市政环卫绿化有限公司总经理艾某索要该公司三台环卫车辆提供给天津泰达绿化集团有限公司用于该扫保业务。后宋玉有以支付环卫车辆的租赁费用为由,分三次向邳某某索取贿赂共计人民币108万元。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玉有利用其担任滨海新区环境局环境卫生管理处处长,具体负责环卫车辆的采购、验收、付款以及农村垃圾收集、运输项目的职务便利,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建龙马)、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简称烟台海德)、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联重科)、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福田)、青岛中集环境保护设备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中集)、深圳市龙澄高科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深圳龙澄环保)等单位在环卫车辆招投标、中标车辆验收、合同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上述公司天津区域负责人送予的钱款,共计289万元。
多家车企送钱,女销售变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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