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网络空间的国际治理应在遵循国际法基本原则与规则的基础上,根据现有科技发展的趋势,形成灵活多样的治理模式。国际社会已进行了一些有意义的尝试。如八国集团于2011年通过的“多维尔宣言”(Deauville Declaration)便宣布“互联网的开放性、透明性和自由性是其发展和成功的关键”,认为此原则及不歧视和公平竞争原则,“必将成为互联网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年,经合组织通过了“制定互联网政策的原则”,希望经合组织会员国及其他国家在制定政策时采用。根据该原则,互联网经济实质上是以信息的全球自由流动为基础,故列国需促进互联网的开放,包括跨境服务交付等。
一些网络公司和非政府组织亦提出了类似建议。其中具代表性的全球网络(NETmundial)通过了全球网络倡议,提出互联网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互联网的使用应符合公共利益,多利益攸关方信息流通自由以及互联网用户在网上访问、共享、创建和发布信息应尊重合作者和创作者的权利等。此外,保护人权、民主、多利益相关方参与、公开透明、提倡共识、负责性、非排他性、平等、合作及有意义的参与等亦为全球网络倡议的内容。
发达国家和网络公司的前述建议和倡议更多地是强调列国应根据互联网的特点提供一个适宜的发展环境,而没有关注网络空间给一众发展中国家带来的网络安全与主权威胁。网络公司嗣后的一些建议更加具体,大多都以如何加强网络运营的安全、信息保护等为主要方向。然而,网络公司应遵循何原则何规则,国际社会始终没有共识,尽管世人早已意识到此问题的严重性。
网络空间的快速发展所引发的问题很早便引起联合国的关注。199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提出“信息技术和手段的传播和利用事关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呼吁国际社会进行“广泛的国际合作”,同时指出“信息技术和手段可能会被用于不符合维护国际稳定与安全的宗旨,对各国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联合国并成立了政府专家组就促进网络空间规范的构建提交报告。该专家组后于2015年草拟了一份报告,供各国审议。该报告的内容包括列国应遵循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合作采取措施以加强信通技术使用的稳定性与安全性,不允许他人利用本国领土蓄意破坏互联网基础设施,保护个人隐私在内的人权等。
网络空间适用的原则与规则,联合国专家组报告认为,“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宪章》适用于各国使用信通技术,对维持和平与稳定及促进创造开放、安全、和平和无障碍信通技术环境至关重要”。适用《联合国宪章》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其根本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联合国专家组认为,信通技术的前述特点使其“恶意使用很容易隐藏,要追查到某一特定的犯罪人可能有困难,于是,实施者即可采取日益高超的利用手段,而且往往逍遥法外”。遗憾的是,尽管联合国专家组报告建议的规范是在非强制性的法律层面运作,且这些规范均相当简略,但仍无法获国际社会认可。主要原因是各国无法就反措施(countermeasures)、自卫和国际人道法的适用等达成共识。
一般情况下,当国际社会有制定规则的需要,而在多边机制内又无法达成协议时,人们往往会诉诸区域性安排和双边协定解决相关问题。鉴于列国无法在联合国就网络空间治理达成共识,区域性安排成为自然的选择。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以及亚太经合组织的“跨境隐私规则”机制(CBPR/PRP)属此方面影响较大者。此外,区域性全面经济伙伴协定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协定等均有关于数字经济、数字贸易、网络金融等与网络空间治理直接相关的规定。经合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和金砖国家组织等也分别提出了关于网络空间治理的原则和规范。除此之外,国际电信联盟、世贸组织、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的规则、技术标准、示范法等亦关乎网络空间治理。
显然,由于国际社会无法在多边层面达成具广泛代表性的共识,区域性和专业性组织和机构才不得不采取必要措施,已应对一时之需。
无论是在美国发生暴动以及后续的包括特朗普被消声的一系列事态,还是国际社会的碎片化立法实践,均说明形成一套关于网络治理的国际原则和规则已迫在眉睫,且国际合作是此过程中不可或缺者。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方面的意义。我们希望,美国的暴动以及特朗普被噤声能促使国际社会意识到构建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规则的迫切性,并起而行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