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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三宗罪”,国家部门发文明确
http://www.CRNTT.com   2020-03-19 21:40:24


 
  答案是有的,该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目前尚未查到以该罪名被判的信息,但有已经立案的案例。

  1月22日,在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曾旅居湖北武汉的郦某某出现咳嗽等症状,被120急救车转运至西双版纳传染病院隔离。郦某某趁医务人员处置其他病人时逃离医院。当地卫健和公安部门多方调查,确定患者已到其妹妹在景洪市某小区的家中。

  医务人员、民警赶到该小区对患者进行反复劝说,幷于当晚23时50分将郦某某及其亲属等4人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

  在隔离住院期间,郦某某一度采取拒绝打针吃药、谩骂医务人员等方式抗拒治疗。期间还存在用手撕扯医务人员防护口罩等行为。在医生进行劝阻时,郦某某向楼下任意吐痰,声称要将自己的病传染给别人,幷用手机拍摄视频在网上传播。

  1月24日,景洪市公安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郦某某立案调查。2月3日,在郦某某治愈出院后,警方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行为适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哪些适用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2月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两罪的适用作了规定。根据该《意见》,对以下两种情形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是,已经确诊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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