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香港是不实行“违宪审查制度”,但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具有凌驾于其他本地条例的法律地位,改变了香港原有法律的结构和层次,明显抵触了基本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是《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六条有关人权法案遭违反时的补救的规定,“法院可就该项触犯、违反或威胁违反事件,颁发它有权在该等诉讼中颁发而认为在该情况下属适当及公正的补救、济助或命令。”
其实,外交部早于1991年6月曾对此《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作过评论,表明中方的严正立场,对英方的做法表示遗憾,并保留在1997年后适当时候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权利。
为免特区法官日后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还误以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具有凌驾于港区国安法的法律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藉此适当时候,根据基本法第160条的规定,如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这样正好体现了中央的全面管治权,特别是对授予地方的权利的监督权,以确保地方的权利得到全面准确贯彻实施。同时,也可以使到香港市民真正感受到拨乱反正。
笔者衷心冀望,港区国安法不要再像2003年香港特区政府自行起草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变成“纸老虎”或者“无牙老虎”,否则,正如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日前在香港基本法颁布30周年网上研讨会上表示“反对派及其背后的外部势力则企图把香港变成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变成一个反华反共的‘桥头堡’,变成外部势力一枚牵制和遏制中国发展的棋子”的景象就很大可能会出现。
当然,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显示的是一种拨乱反正的决心和意志,采取的是既治标又治本的办法,目的既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一国两制”行稳致远,也是为了帮香港早日走出乱局和困局,重返正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