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8月9日电/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在四川考察时指出,“农村宅基地改革要守住底线。”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从珠三角地区和全国情况来看,宅基地制度因不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而在实践运行中存在宅基地闲置与无地可批并存、功能单一与无序商业化突破、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割裂、集体地位的制度与实践疏离等问题。面对共同富裕目标,要推进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亟待在守住底线的同时,以法治方式有序稳妥推进宅基地改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
遵循全面深化改革方法论,因地制宜推进宅基地改革再出发
南方日报发表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耿卓文章表示,纵览中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史,实事求是、解决现实问题、满足实践需求、助推人和乡村的发展,是始终不变的主线,形成了改革的原则、要求、策略和方法。详言之:一是改革原则,承认实践探索,注意顶层设计与自发探索相结合;二是改革要求,坚持依法改革,既改革旧的僵化的制度规则,又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三是改革策略,有序稳妥推进,既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把握改革的节奏和方式;四是改革方法,运用试点改革方法,通过挑选改革试点,探索突破推进,再总结经验,全国推行。
宅基地改革同样应严格遵循全面深化改革方法论,正视现实制约和制度约束。各地千差万别,难以一刀切。在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在城中与城郊、偏远地区,宅基地制度运行状况大不相同。宅基地供应、开发和整治在粮食主产区、生态脆弱地区等受到更多硬约束,有别于已经高强度开发的地区。因此,设计宅基地改革方案,应对所受的客观制约和基本遵循有清醒认识。一要科学确定价值目标,保障农民宅基地上的用益物权权益和住房所有权是大前提,充实强化宅基地的财产属性是核心,进而赋予财产应有的各项权能是路径,这也正是共同富裕目标的要求。在保障农民权益的基础上支持集体权利行使。理顺集体成员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在立法中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体的各项权利,深入推进针对“空心村”的土地整治。二要坚持系统思维,遵循体系逻辑。宅基地改革对象应锁定为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且不得流转。以资源市场化配置为方向,在坚持“户有所居、住有宜居”的基础上剥离宅基地超载的保障功能以纯化财产属性,进而继续赋权强能显化财产价值。三要坚持统筹联动,集成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乡村振兴、城乡融合和要素市场化改革,为宅基地改革提供基本遵循。国土空间和城乡规划的空间尺度、刚性与村庄的分散性、差异性和变动性出现紧张关系,对宅基地改革施加了前置性约束。应充分考虑改革方案与上述各项协同,共同发力,发挥制度改革的加乘效应。
锚定“户有所居”目标,推进宅基地财产化
文章指出,农村土地的自然资源、物质资产、市场资本和经济基础的多重属性,决定了政策制度设计必须在多元价值目标之间艰难权衡。其中,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与财产价值属性之间的冲突最为突出。从农民获得更多土地财产权益促进共同富裕出发,应是在探索住有所居保障途径基础上充分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以调和此冲突。
因地制宜实行一户一宅或一户一居以保障住有所居。具体而言,一是制定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和条件,对“户”作出恰当界定。二是落实宅基地资格制度,确保全覆盖,赋予一直未取得宅基地、自然灾害丧失的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权利,由集体收回其闲置宅基地并对其上房屋给予适当补偿的同时继续保留进城落户农民取得宅基地的成员资格。三是构建宅基地资格登记制度,登记信息主要包括集体成员身份,因分配取得的宅基地的四至、面积及方位,宅基地上构筑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基本情况等。全面优先从土地供给上保障农民居住需求。宅基地是维系村落共同体、延续农耕文明、留住乡愁进而实现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因此应对农民居住需求做到应保尽保,在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和指标分配中给予预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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