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支持台胞按照相关规定申办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种养殖业、农产品仓储业和农业科技中介服务等,与大陆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以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专利入股龙头企业。鼓励台资企业和台胞积极申报创业孵化园种子项目,各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十七)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投资兴建农业园区,继续设立“川台农业合作示范基地”,加大台湾农民创业园基础设施配套、产业发展等政策支持。在国家级、省级农业园区投资兴业的台资企业和台胞均与本地企业和居民同等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支持开展品牌创建。鼓励台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三品一标”认证申报和各类质量体系建立、品牌创建活动。对首次获得国家和四川省名牌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台资企业和台胞,按照相关规定同等给予奖励。对台资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符合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的农业项目,与大陆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同等对待,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九)对台资企业和台胞放开农业社会化服务领域市场准入,减少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前置审批和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或事后备案登记。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创办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研发中心、农技培训学校、农业生产服务公司,鼓励本地台资优质涉农企业入股村镇银行、农业融资担保公司、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大陆企业同等权利和各项优惠政策。
(二十)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参与四川林业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在四川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林业工程建设或生态经济开发建设。
(二十一)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在四川从事木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生态旅游与森林康养产业、苗木花卉、野生动植物驯养繁育等林业生产活动,在投融资、林地使用、森林采伐等方面同等适用四川各种补助补贴和优惠政策。
(二十二)在中国(四川)自贸试验区、海峡两岸产业合作区、台湾农民创业园、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新设立的台资企业可按大陆企业申请注册,可用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作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以人民币表示,可选择人民币、美元、欧元、日元等币种注册,可按规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二十三)支持台资企业和台胞来川合资、合作设立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
(二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公平参与四川各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二十五)支持台湾征信机构与四川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二十六)支持注册地或主要经营资产在四川的台资企业申请在大陆上市,享受我省各级政府出台关于支持企业上市优惠政策,台资企业通过大陆上市募集资金在川投资的,符合申报条件的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二十七)支持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申请在川设立银行、保险、证券、基金和期货公司等机构。台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经营人民币业务,支持台资银行与在川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二十八)推动川台两地海关、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认证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等。
(二十九)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加强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开展跨部门、跨区域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快审,保障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裁判标准明确。
(三十)支持在川台资企业创新创造,帮助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享受《四川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18号)中鼓励发明创造、专利资助资金方面的政策支持。对台湾地区知识产权在川转化的,执行四川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享受省级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知识产权风险补偿基金的政策支持,享受省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7〕18号)中关于知识产权(专利)转移、转化、激励、保护、促进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支持,享受《四川省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成银发〔2012〕160号)等规定中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政策。对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作为专利实施项目单位的,享受申报四川省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奖等支持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