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4月11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2021年4月15日,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进一步严格规范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优化监管措施,彻底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行政许可,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监督管理职责。这是在总结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做出的重大修改。
中国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面曾经走过弯路。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为此制定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没有取得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粮食购销活动。内蒙古一位农民购买运输工具和粮食脱粒机,购买农民的粮食并且粗加工,出售给粮食加工厂,从中获得利润,被当地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此案,宣判被告人无罪。这项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促使中国行政机关修改粮食管理规定,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此次修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就是要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重申粮食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今后凡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均可从事粮食收购、加工,成为粮食经纪人。条例特别强调,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制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这些规定凸现国家对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
在国家粮食安全问题上,有三个完全不同的思路。第一种是粮食统购统销,也就是上个世纪90年代实行的粮食统购统销政策。虽然国家行政机关加大对粮食统购统销监管的力度,政府总理亲自到粮库视察,了解国家储备粮的情况,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国家粮食安全仍面临极大威胁。究其原因就在于,过分强调单一流通主体的重要性,试图通过恢复统购统销政策,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最终必然会打击农民和粮食流通企业的积极性,粮食供给不足的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进入本世纪之后,国家仍然采取行政许可证制度,试图通过强化主体责任,发挥主渠道的作用,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但是现在看来,国家粮食储备经营企业两权分离,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单纯依靠主渠道,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粮食安全问题。
痛定思痛,国家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发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积极开拓粮食市场,依靠价格调节机制,实现粮食产量持续增加。
中国领导人提出在粮食问题上,要藏粮于民,藏粮于地,这是富有远见重大战略。只有加强土地、种子管理,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鼓励种粮大户组建专业合作社,发挥农业公司的作用,探索建立家庭农场,才能确保中国粮食安全生产。正是由于充分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中国粮食产量逐年增加,粮食质量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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