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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好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底线
http://www.CRNTT.com   2020-11-05 08:59:28


  中评社北京11月5日电/习近平总书记近日对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我们今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我们必须掌握好新时代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法论,把依法维护农民权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让改革红利更多更好惠及广大农民群众。

  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2亿承包农户不断分化,家家包地、户户务农的局面正在发生变化,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蓬勃发展。一方面,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要求十分迫切;另一方面,承包地仍发挥着重要的托底保障作用。实行承包地“三权分置”,坚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强化了对农户土地承包权的保护,顺应了土地要素合理流转的需要。

  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是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前提基础。经过历时5年的改革实践和1年的“回头看”,目前承包地确权颁证已基本完成,将15亿亩承包地确权给2亿农户,并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有利于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物权保护,给农民吃上了“定心丸”,既让有意愿的农民能放心流转土地、安心进城落户,也让有意愿的经营主体放心经营土地、安心投入农业。

  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的财产权益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关系的核心。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这是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也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根本。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可以由农民家庭经营,也可以通过流转经营权由其他主体经营,但不论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户家庭。

  “三权分置”下,对承包农户特别是转移进城的农民而言,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和体现其承包土地的财产权益。土地经营权的行使,要确保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并接受农民集体和承包农户的监督;土地经营权权能的设置,要以不改变农户家庭承包地位为前提,不损害农户承包权益;发包方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

  “十四五”时期,要继续积极探索承包地“三权分置”的多种形式,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支撑。要引导承包地经营权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有序流转,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通过加强农田建设、完善补贴政策、健全服务体系,引导流转土地优先发展粮食生产。要依法健全工商资本流转土地准入监管制度,加强土地流转事中事后监管,防止粮田“非粮化”,严禁耕地“非农化”,守好粮食安全和农民权益保障的底线。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金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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