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30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这部法律不仅确立了中国对外关系的目标任务,而且建立了中国对外关系的基本制度,是一部纲领性的法律文件。
首先,法律确立了我国对外的基本方针政策,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
其次,明确了我国外交机构的职责。第一次规定中央外事工作领导机构是负责对外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对外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负责对外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对外关系职权。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方向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维持和平行动,坚持维持和平行动基本原则,尊重主权国家领土完整与政治独立,保持公平立场。
第四,国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中国公民和组织在海外的安全和正当权益,保护国家的海外利益不受威胁和侵害。国家有权准许或者拒绝外国人入境、停留拘留,依法对外国组织在境内的活动进行管理。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这些规定具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到乌克兰冲突爆发之后,中国的立场以及中国外交官在乌克兰问题上发表的意见,人们有理由相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对外关系法,实际上是以立法的方式回应国际社会的关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阐明中国在乌克兰问题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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