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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间技术霸权的争夺——出口管制的科技法律战
http://www.CRNTT.com   2021-01-11 18:25:12


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技术与国际安全的关切,有关技术竞争亦逐渐白热化。
  中评社╱题:中美间技术霸权的争夺——出口管制的科技法律战 作者:蔡裕明(台湾),实践大学高雄校区博雅学部副教授

  随着国际社会对于技术与国际安全的关切,有关技术竞争亦逐渐白热化。首先,各个国家认为技术能力与自身的安全利益息息相关,更把技术视为硬实力的来源,并追求相对的技术优势,同时担忧潜在竞争国家的颠覆性技术优势,可能成为军事领域的游戏规则的改变者。再者,一个国家的技术能力不仅决定军事力量的优劣,更可将技术作为外交工具。

  一、前言

  中国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草案),以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敏感产品之出口,该法将于12月1日生效。《出口管制法》同时将对于滥用出口管制且对中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国家采取对等措施,并建立管控黑名单。几乎就在同一时间,美国白宫国家安全委员会在10月15日公布《国家关键与新兴科技战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Critical and Emerging Technologies)要求保护特定科技的命令,将人工智能(AI)、量子运算与半导体技术等纳入保护的高科技技术清单,呼吁建立强力的出口管制制度,并说明联邦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步骤,促进美国工业的创新。

  中国的《出口管制法》应为结合《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成为新的出口管制体系。8月28日中国商务部与科技部公告2020年第38号关于调整发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该目录共删除、增加或修订53个项目,并对23种高科技技术之出口进行新的限制,这些高科技技术为维护中国的本土知识产权,或因地缘政治的敏感性以及数据安全的重要性,需要获得官方的许可才能转移特定的技术。中国商务部之后在9月19日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拟将危害中国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外国组织或个人列入黑名单,此一规定旨在反制美国的《实体名单》(Entity List)。

  这样的时机正逢美中关系处于紧张之际,并且华府拟将抖音(TikTok)与微信列入境内禁用名单,亦对中芯国际实施技术出口限制禁令,两国的地缘政治紧张关系加剧华府与北京对于技术市场准入与出口的审查。于是就在中美之间在关税战、贸易战、疫病战、人权问题以及军事演习的心理战之后,两国在科技与技术的法律战再起波澜。

  二、出口管制的理论与原则

  在一个高度全球化的世界当中,货物或技术的自由流动可能导致潜在的敌对行为者,将此类物品或技术用于武器或成为政策工具。于是说,自由贸易可能与国家或国际安全产生冲突。因此,必须确保在国际贸易的原则下进行市场开放或市场准入,并且不以牺牲国家或个人在安全环境的权利。对此,提供敏感性的货物或技术的国家多已建构详尽的出口管制制度。

  出口管制制度为管制敏感与关键货物/物品及相关技术的国际贸易与转移的架构。其目的是促进友好与可靠国家之间的贸易与转移,防止敌对国家和危险国家、恐怖组织或激进分子获得敏感或管制物品或取得危害社会之技术,各国亦可运用这些制度,保护本国经济或减缓潜在的竞争者的技术发展。

  出口管制的范围广泛。首先,出口的概念包括几类。⑴任何货物/物品的运输;⑵任何技术的跨境数据传输;⑶对于外国国民揭露技术、软件或数据技术,其中包括口头披露;⑷对于国外实体或个人实际使用或应用的技术。此外,这些出口限制涉及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传统武器或军民两用的武器或技术。原本出口管制的目的旨在防止一切的安全问题,包括制止恐怖主义的风险以及潜在敌对国家获得更为先进的技术能力,或以人权问题为由进行管制。这些制度或措施的实施也会影响到国家间科技交流或学术单位的技术合作。①

  三、中国《出口管制法》的项目与范围

  从1990年代以来,中国已订定多项出口管制的法律,包括:《核出口管制条例》、《核两用品和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及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清单》、《两用物项和技术及出口授权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多在管控军事物品或军民两用物品之出口,但缺少一项基础性法律。中国《出口管制法》则试图填补这项空白。

  在《出口管制法》规范的范围方面,第2条规定四类“管制物项”,包括:可用于民用和军事用途的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也包含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资料。除管制物品清单外,第9条还提供一项全面规定。根据该规定,任何未列出的商品、技术或服务仍可被临时管制,最长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过后,可以根据相关政府机构的评估结果,将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在出口的管制活动方面,第2条规定两类限制的活动,包括(a)将管制物品转移到中国境外;(b)“视同出口”,也就是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此外,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也要遵守出口管制法(第45条)。

  《出口管制法》第1条表示将履行国际防止核扩散作为立法的宗旨,这已符合北京在《核不扩散条约》(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Treaty)、《化学武器公约》(Chemical Weapons Convention)和《生物武器公约》(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的承诺。中国目前仅加入核供应国集团(Nuclear Suppliers Group)的多边出口管制机制,尚未加入多边出口管制机制,例如,澳洲集团(Australia Group)、桑格委员会(Zangger Committee)、导弹技术管制制度(Missile Technology Control Regime)或瓦圣纳传统武器和两用技术出口管制安排(Wassenaar Arrangement on Export Controls for Conventional Arms and Dual-Use Technologies)。尚不清楚中国是否会遵守其他国际管制制度,但《出口管制法》已表示愿意遵守这些规范或精神。

  《出口管制法》条文当中多次出现“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反应北京方面的看法,也就是美国与其他国家乃是出于国家安全以外的原因而运用出口管制。例如,美国的特朗普政府认同“经济安全就是国家安全”的思维,华府认为需要采取关税、制裁与出口管制来保护经济安全。中国现今也在仿效美国的做法。例如,中国人大于10月21日公布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当中提及“发展利益”的概念,显见中国已将“发展利益”当作国家的核心利益。在2011年9月中国国务院所发布的《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中,首次以官方文件方式对“国家核心利益”进行正式界定,它包括国家的主权、安全、领土完整和统一,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大局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等,也就是说,这些国家利益皆与国家安全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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