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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天新闻台于2020年换照被否决。(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2月5日电/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在2020年否决中天新闻台换照,相关行政诉讼持续进行中。中国国民党“立院”党团提出《卫星广播电视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通过后,效力溯及既往,适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之案件。国民党团于今日“立法院”会中提案将此案径付二读。
国民党团的修法说明指出,大法官第689号解释揭示,为确保新闻媒体能提供多元资讯与新闻价值之展现,促进资讯充分流通,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共意见与达到公众监督,新闻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机制,应受“宪法”第11条所保障,故新增捍卫新闻自由作为本法所订立之目标。
由于过往曾发生NCC否决中天换照争议,草案新增,主管机关对于新闻台换照申请,应以准予换照为原则。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于执照期间,符合受裁罚处分未逾9次且累计罚锾金额未逾新台币500万元、未受停播节目或停播频道之处分,主管机关不得驳回其换照申请。
草案也新增,主管机关认申请人有营运不善之虞,应先协助辅导改善,有改正之必要时,应以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改正或令限期补正资料期间,主管机关应发给临时执照,其有效期间为2年,届期未完成者得申请延长一次;该事业于临时执照延长期间届满未完成改正者,驳回其申请。
草案并指出,本条修正前未经辅导改善且原执照期间已届满之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得于修正后6个月内,填具申请书及换照之营运计划向主管机关申请换照;申请遭驳回之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如提起行政救济,于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执照仍为有效,原频道位置及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草案还规定,驳回申请之行政处分经撤销、废止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或灭失后,主管机关应回复原频道位置及其他权利。本条修正通过后,效力溯及既往,适用行政救济程序终结前之案件。
此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分公司或代理商依第一项规定申请换照满6个月后,主管机关仍未作成决定时,视为许可换照,主管机关不得另为其他处分;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申请换照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