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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中评社图片) |
中评社北京7月20日电(记者 海涵 张爽)日前,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研院/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田飞龙在参加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时向中评社记者表示,就像两岸法学交流有制度化的方式一样,香港和内地之间也需要建立常规化交流的平台,去逐步缓解双方法律人之间的误解和冲突,揭开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相互隔离的重重迷障,这对于“一国两制”全面准确的实施,对于香港普通法整合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中,成为中国法律体系有机的一部分是很重要的。
田飞龙指出,两岸法学交流30年正好是中国重建法学与法治的30年,也是处于大陆改革开放的时段。中国的市场经济和国家治理迫切需要引入一种可以取代过去的政策治理、运动式治理的法律治理方法,而台湾在这方面相对成熟。过去30年两岸法学交流的主要线索就是在台湾法学与法治对大陆的影响互动中,大陆有很多的学习和进步。就像台资对大陆的投资促成大陆经济的发展一样,台湾法学与法治与大陆的交流也促进了大陆法治的进步。从另一方面来看,30年当中,大陆的法治和法学不仅走向本土化、反映本土经验,而且也走向了国际化,逐步自主且自信地表达中国对全球治理和法治基本问题的看法,把中国自己的经验带入到法律制度的创新探索之中。这对台湾的法学与法治是一种反馈和刺激,也是一种反向的竞争。总而言之,大陆在30年中前半段学习台湾,后半段自主发展。当前形成的是两岸法学与法治之间的学理与制度性的竞争,两岸得以竞争性地解决两岸及全球共同面对的一些新的讨论和问题,进入了一个关系更加平衡和平等的新阶段。
被问及香港与内地之间的法学交流,田飞龙坦陈,香港与内地之间法学的沟通与两岸之间法学沟通相较而言更滞后一些。因为两岸的法系都是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它们所使用的概念以及看待法律问题的方式都非常相近,交流起来不存在观念性和方法性的差异和障碍。而香港是普通法系,与大陆的成文法之间在法理学、裁判技术和法律认知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学、法治的交流与合作。但是,香港毕竟是通过“一国两制”被整合进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之内,香港跟内地之间又存在对于基本法解释、高度自治、国家全面管治等一系列法理上的认知和冲突,所以有加强互动和交流的必要。
“香港和内地的法学交流可以通过许多层次展开,”田飞龙建议说,包括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层次的交流;也包括法律协会、、法律智库及业务律师层次的交流。就像两岸法学交流有制度化的方式一样,香港和内地之间也需要建立常规化交流的平台,去逐步缓解双方法律人之间的误解和冲突,揭开普通法和大陆法之间相互隔离的重重迷障,这对于一国两制全面准确的实施,对于香港普通法整合到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之中,成为中国法律体系有机的一部分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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