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60C条“检讨及报告美国在‘台湾关系法’下之义务”
一,检讨:国防部长在与国务卿协调后应检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中国共产党是否及采取何手段,经由军事、经济、资讯、数位、外交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压迫手段影响:(1)台湾人民之安全或社会及经济体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台湾之军事平衡,(3)台湾之未来应续以和平方式决定之预期。
2. 有关执行“2017年国家安全战略”及“2018年国防战略”之美对台政策角色。
二,报告:
1. 国防部长应与国务卿协调,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向适当之国会委员会提交前揭检讨报告,内容应包括前揭一之检讨。
2. 前揭检讨报告应包括下列事项:
(1)前揭检讨之评估结果;
(2)有关修法或调整国防部或国务院政策之建议,以确保美国持续依据“台湾关系法”履行对台湾之义务;
(3)制定以下准则:(i)包括与资讯及数位领域相关之新国防需求;(ii)美台资深文职及军职人员交流;(iii)常态性提供台湾国防物资,尤其为具备机动性、存活性及成本效益者,以有效抵御攻击并支援台湾之不对称防卫战略。
三,适当之国会委员会系指:参院军事委员会及外交委员会;众院军事委员会及外交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