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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立法,彰显生命安全的重量(图片来源:网络图片) |
中评社北京11月13日电/中国网:疫苗立法,彰显生命安全的重量
作者:王石川 中国网时事评论员
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总局网站挂出《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对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生产、上市后管理、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
《意见稿》亮点纷呈,“干货”颇多。比如突出了疫苗的战略性、公益性,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对疫苗生产流通全流程也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再比如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上,《意见稿》强调了从重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这是《意见稿》中的一项规定。但凡对现实潜规则稍有洞察力的人,都会深知这一规定极富现实意义。
疫苗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有个节点不能不提,今年8月16日召开会议,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情况汇报。会议强调,要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加强生产过程现场检查,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义务,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落实产品风险报告制度。时隔不到3月,《意见稿》公之于众,既体现了顶层设计,也与民意形成同频共振。
公布《意见稿》的最显着意义在于,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放在首位,绝非说说而已,以猛药去屙、刮骨疗毒的决心,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坚决守住安全底线,全力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全稳定大局,更是进入了立法安排。
众所周知,对与群众生命安全相关的食品、药品,国家几年来加大治理力度。一个案例是,修订《食品安全法》,从刑事责任优先,到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再到确立首负责任制,释放出的信号很明确: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透过这个案例,我们同样看到了类似的价值坐标。
“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应该承认,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必患上立法依赖症,但具体到《意见稿》,我们仍有足够理由欢呼和起底。原因很简单,关于疫苗,我们有《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但并无专门的法律。疫苗管理法一旦获得审议通过,对强化疫苗监管,保障公共安全,意义无比重大。有个细节是,《意见稿》强化了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比如,“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这样的规定,让人对《意见稿》心生好感。而对违法企业或个人最高将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的举措,堪称史上最严。
当然,我们审视《意见稿》,应从两个层面看。其一,目前只是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都有什么好的建议和意见,尚不可知。征求意见之后,也不等于就能获得立法机关审议通过。每一个法定程序都须走完,疫苗管理法才能问世。其二,法律问世后,离不折不扣的落实也有相当长的距离。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不落实就失去意义。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实现良法善治,殊为不易,为此既需要法律长出利齿,也需要法律敢“咬”。比如《意见稿》第八十条规定,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值得点赞。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震慑力,相关企业稍有法治意识就不敢乱来。
此外,激发公众的监督热情,也是确保疫苗安全的重要因素。《意见稿》也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要提高违法成本,对那些利欲熏心、无视规则的不法企业,对那些敢于挑战道德和良知底线的人,要严厉打击,从严重判,决不姑息”。公众安全无小事,《意见稿》的发布,为疫苗专门立法迈出了重要一步。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坚决守住公共安全底线,坚决维护最广大人民身体健康,责任不容推卸。当法治越健全,公众健康就越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