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改革目标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实施负面清单制度还需厘清“两关系、一问题”。
关系一: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关系。基于保护国家经济主权的要求和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我国专门针对外资制定区别于内资的市场准入限制措施,称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而内外资均要遵守的市场准入限制,也改革为负面清单模式,称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我国将对外资的附加性限制和对内外资的普遍限制都改革为负面清单模式,表明了我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态度和决心。
关系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关系。这三张清单都是从不同角度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规范。负面清单是对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时的各类限制性措施的汇总,行政审批手段只是这些限制性措施中的一种类别;权力清单是对政府各项行政职权的汇总,负面清单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只是权力清单中的一小部分;责任清单则指包含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的监管责任在内的所有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将禁止和限制市场主体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及限制措施列出来,就是把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即权力清单的一部分)限定到负面清单的有限范围内,负面清单限制措施中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也要全部体现在权力清单中,二者要对应,政府不能随意添加。而准入后的监管内容必须全部纳入到政府责任清单中,不得出现监管真空,保证“放下去、管得住”。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负面清单概念有可能被误用、滥用。负面清单不仅是一张单子,更是一种制度,这种制度通过列出否定式清单不仅明确哪些事项在市场准入时被禁止或受到条件限制,更重要的是明确了清单外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皆可平等自由进入,也就是说负面清单制度的核心机制是实现“非禁即入”,这是隐含在清单背后的。正是因为没有真正理解这个核心机制,一些地方出现了对负面清单概念的错用和滥用。比如,有些地方出台了“环保负面清单”“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负面清单”等,这些所谓的“负面清单”只能起到信息告知的作用,清单之内不可为,清单之外却放不开,不能实现“非禁即入”的功能,不符合负面清单制度运行的核心原理,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避免。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郭冠男 蒋同明(作者分别为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室主任、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科研管理部国内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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