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的专门化不是要求各级公安司法机关都要成立专门机构。各地各级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论证、科学决策,采取多元化保障措施,比如集中管辖、成立专门的审判团队和检察官办案组等。具体来说,建议如下:
第一,公安部内部整合设立“未成年人警务局”,主要职责是统一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的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禁毒等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参照公安部的设置,省级、州市级公安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和专门机构,承担相关职责。在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数量较多的区县,公安(分)局成立未成年人警务大队,承担相关职责。在暂不具备条件或者案件数量不多的区县,公安(分)局成立专门的中队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正式的内设机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厅”。省级和州市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编制在50人以上的区县级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机构,保障有科学合理数量的编制与员额;在案件量小的基层检察院,设立未检检察官办公室,直接对接主管检察长。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授权探索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院。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具备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成立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坚持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在案件量有限的基层法院,可以设立独立的审判组织,专职负责审理相关案件。在时机成熟、条件具备的地区,可以探索试点专门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法院,下设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和家事案件审判庭。
第四,司法部在原有机构基础上优化整合,设立“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事务服务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国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国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教育矫治工作、指导和管理收容教养工作的执行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执行。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参照设立相应处室,承担相应的职能。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中国社会科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