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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网评:李国能为何乱批港区国安法?
http://www.CRNTT.com   2020-06-27 00:08:54


  中评社北京6月27日电/网评:李国能为何乱批港区国安法?

  来源:大公网  作者:文兆基

  全国人大通过“决定”制定港区国安法后,终审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国能便变得异常活跃。近日他又发表声明,宣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表的港区国安法草案说明中,提到特首指定若干法官审理国安案件,以及中央驻港国安机构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辖权,将会“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云云。

  李国能这一讲法,实在是曲解了司法独立的意思。所谓司法独立,是指香港法院受基本法第85条保障,能够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换句话说,不论香港的法官由谁任命,抑或是谁去决定某一案件由哪名法官审理,只要法官仍能在基本法保障下不受干涉地判案,香港的司法独立并不会受损。

  事实上,根据基本法第88条规定:香港特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再由特首任命,可见香港的法官一直是政治任命,其实质任命权亦一直在特首手上。此外,世上绝大部分实现普通法的国家和地区,法官都是由行政当局任命,过去李国能及其他法律界人士,何曾说过“司法独立受损”乎?

  况且,根据草案说明,是授权特首指定若干有能力审理国安案件的法官。某一个具体案件由哪一名法官审理,仍会按照现行的司法规则办理。

  至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保留部分国安案件的管辖权,更加跟司法独立没有直接关系,因为世上所有国家或地区,哪些案件拨归地方法院审理都是由宪法及法律规定。同样道理,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其地方法院的管辖权和审判权,都是根据国家宪法、基本法或其他法律规定。

  因此,香港法院有多少管辖权和审判权,从来都是受到基本法限制。根据基本法第19条(三)规定:香港特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国家安全其实属于防务,本来便是中央事权,中央保留对国安案件的管辖权,自然也是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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