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是独立机关,院长则是独立机关之首长,尤应起表率之作用。以职司公务人员操守品格之监察机关而言,院长不仅应保持中立,更不应涉入政治事务,从这个角度来看,院长自无必要任用机要人员来处理政治事务。当然,处理私人事务更为不宜,因为机要人员不是家奴,领公家钱,自应办公家事,怎可处理首长私人事务。至于重要公务,“监察院”已有正职公务人员可堪任用,又何需破格任用机要人员。院长任用正职公务人员处理自己认为重要的公务,岂不更彰显表率作用。
“监察院”人士对外如此表示,陈菊就任院长后,为让“监察院”和外界有更多互动,处理对外宣传及新闻的业务量大增,加上新设“国家人权委员会”,需要额外的幕僚协助处理。这是低劣的涂脂抹粉之举,这些工作,都是正职人员可以处理之事,即使任用机要,也不致于要用到满。“监察院长”又不像“行政院长”与“立法院长”,根本没有把机要人员用到满的需要。
这是一种心态问题。陈菊将机要人员用满,不会是因为工作需要,其原因大概有二。一是她还把自己当成了政治人物,因此需要自己信得过的机要人员来处理政治事务,而且可能是不能为外界知晓的政治事务。一是民进党整体的吃到饱的习惯,反正“国家”提供了这样的“福利”,一切于法有据,为什么不用满呢?至于“监察院”以及“监察院长”的形象,比起那五个机要,在陈菊;心中,恐怕就轻如鸿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