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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庭”就“国会”改革等法案“释宪”“反质询”的议题中,“藐视国会”行为认定“违宪”。(照:截自“宪法法庭”直播画面) |
中评社台北10月25日电/“宪法法庭”今就《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藐视国会”行为认定“违宪”,连带被质询者最高挨罚新台币20万或被送弹劾、惩戒,以及虚伪陈述者会被依追究刑责,同样“违宪”。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25条规范“质询之答覆,不得超过质询范围之外,并不得反质询”,即被质询人除为避免“国防”、“外交”明显立即的危害或依法应秘密的事项者并经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绝答覆、拒绝提供资料、隐匿资讯、虚伪答覆或有其他“藐视国会”的行为,且被质询人未经“立院”或各委会的同意不得缺席,否则最高可处20万元的罚锾,或经院会同意将移送弹劾或惩戒,虚伪陈述者则依法追究刑责。
“司法院长”兼“宪法法庭”审判长许宗力说明,立职法1项规定的反质询,是指原为被质询人的“行政院长”或“政院”各“部会”首长于质询程序自行易位为质询人,而向原为质询人的“立委”提出质疑或问题,并有意要求“立委”答覆,此时若“行政院长”或各“部会”首长表达礼仪上有争议,性质上仍属答覆“立委”的质询,不构成反质询,并未抵触“宪法”。
至于第2项规定“并经主席同意”、被质询人不得拒绝提供资料或有“藐视国会”行为部分,均逾越“立委”在“宪法”上的质询权与“立院”“宪法”职权范围,属“违宪”;第3项规定被质询人非经“立院”或各委员会同意,不得缺席,同样“违宪”。
同样被认定“违宪”的还有被质询者最高可被罚20万元、可被送弹劾或惩戒,以及虚伪陈述者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样“违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