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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中评社 倪鸿祥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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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主持12日的记者会。(中评社 倪鸿祥摄) |
中评社台北7月12日电(记者 倪鸿祥)陆委会副主委邱垂正12日下午在记者会上表示,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投资行为,若经查核涉及陆资违法投资,主管机关可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对非法投资人进行裁罚,为有效遏阻陆资违法投资行为,并请投审会强化管制措施,维护整体产业发展的最大利益。
媒体报道,“立法院”日前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后,该法第173之1条条文可能发生中资藉外资身份趁机“揪团”买台股,介入公司经营权、导致重要关键技术及商业机密外流。邱垂正下午在陆委会记者会作出上述表示。
邱垂正表示,依现行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规定,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从事投资行为,若经查核涉及陆资违法投资,主管机关可依条例第93条之1,对非法投资人进行裁罚,为有效遏阻陆资违法投资行为。
邱垂正指出,陆委会已会同相关机关,检讨修正、并拟具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的修正草案,提高对违法投资的陆资裁罚度,由现行的新台币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罚锾,后续陆委会将请相关主管机关投审会就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强化管理,并持续关注相关情形,适时强化管制措施,以维护整体产业发展的最大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