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0日电/国台办发言人安峰山16日表示,自《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31条措施”)发布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一直在紧锣密鼓加紧推动落实,近来,有关省市因地制宜又陆续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
安峰山介绍,7月3日,天津市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深化津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包括津台经济交流合作、社会文化交流合作、台湾同胞在津学习实习就业创业以及在津生活等方面,共52条具体措施。
其中明确台资企业可以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工业用地;
台资企业可以在津投资养老服务业,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等享有税收等优惠政策;
台湾同胞在津创办的企业可以申报天津市“千企万人”企业,入选企业研发平台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专项资金资助;
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创办企业,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的台湾学生在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且租赁房屋正常生产经营的,按照每月1800元的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房租补贴;
台湾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在津居住满1年的台湾同胞在本市购买住房,在购房资格、按揭贷款等方面享受与本市户籍居民同等待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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