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情况是否属实?”
“属实。”
“你对该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没有异议。”
庭审现场,检察机关对每笔犯罪指控,均进行了多媒体示证。面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邵先敏均未予辩解。
笔者注意到,邵先敏最大的一笔受贿是分两次收受同一行贿人200万元现金和2块各重1公斤的金条。
2013年至2014年,中冶山东局收购烟台某矿山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9个矿的探矿权。2013年11月,邵先敏来到烟台,该公司负责人孙某在其住宿酒店送给其100万元现金和2公斤金条。“主要是为了收购顺利、款项能够及时支付。”孙某证言称。次年中秋节,孙某又来到济南,将100万元现金送给了邵先敏。
相关证人证言显示,此次收购公司所拥有的9个矿中,其中一个矿山只拥有50%的探矿权,但孙某却隐瞒了这一关键信息。邵先敏得知此事后,却并未追究对方的责任。
另一笔30万元的受贿款,同样发生在中冶山东局收购其他公司矿山过程中。也正是这笔30万元的受贿款,成为绊倒邵先敏的直接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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