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聘请、解聘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定期开展走访,通报工作、交流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四)受理、移送、督办特约监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协调有关部门,定期向特约监察员提供有关刊物、资料,组织开展特约监察员业务培训;
(六)承担监察机关特约监察员工作的联系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加强和改进特约监察员工作;
(七)对特约监察员进行动态管理和考核;
(八)加强与特约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推荐单位的沟通联系,了解特约监察员工作情况,反馈特约监察员履职情况,并征求意见、建议;
(九)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特约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