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新加坡《雇佣法令》《外籍劳工法案》 规定:
1.劳资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通知期合同有规定的按照合同规定;未规定的,按在雇主处实际工作时间确定:
(1)不足26周的,通知期为1天;
(2)超过26周不足2年的,通知期为2天;
(3)超过2年不足5年的,通知期为2周;
(4)超过5年的,通知期为4周。
2.如雇主拖欠薪水(含工资或加班费),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人力部申请追讨:
(1)合同符合《雇佣法令》规定;
(2)如已离职,必须在离职后6 个月内提出申请;
(3)只可追讨申请之日之前不超过12个月的薪水。
3.外籍劳工只能从事工作准证上列明的工作,且只能为准证上列明的雇主工作,不得从事兼职。
4.外籍劳工被解雇后,在新加坡合法停留期为劳务准证(WP)7天,工作准证(SP)1个月,就业准证(EP)3个月,停留期内如无新加坡人力部许可,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