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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患罪地区纳陆港澳三读
http://www.CRNTT.com   2019-05-07 18:07:05


绿委郑运鹏与管碧玲。(中评社 倪鸿祥摄)
 
  刑法部分条文修正案原本审查时,司法部门原认为将外患罪章所指的“外国”扩大改指“敌人”(外患罪第103条至110条全部修正)将“共谍”纳入,但民进党团研议后决定在第115条增列之一条文,明订“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均适用外患罪章,因此“敌人”二字不必再修改于各条文之中。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非经政府授权,不得与大陆地区以任何形式协商签署协议,违者处罚则20万到200万元,情节严重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50万元以下罚金。但绿委王定宇认为处罚太轻,因此主张在刑法“外患罪”章里加重其刑。

  刑法外患罪章第113条原只规定“应经政府允许之事项,未受允许,私与外国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为约定者,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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