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策应为:
第一项:以适当方式支持:
第一款:台湾在所有不以国家为会员资格且美国已参与之国际组织之会员身分;
第二款:台湾在其他适当国际组织取得观察员身分;
第二项:以适当方式指示美国政府出席前述所有国际组织之代表,以发言、投票及运用影响力等方式支持台湾在该等组织之会员或观察员身分;
第三项:由美国总统或总统之代表,在包括领袖峰会及“美中全面经济对话”等任何美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相关双边互动场合,表达支持台湾成为前述所有组织之会员或观察员。
第五条:强化与台湾之关系
第一项:国会意见:美国国会认为美国政府应采以下作为:
第一款:应支持台湾强化与印太地区及全世界各国之正式“外交”关系及伙伴关系;
第二款:对于显着强化、增进或升级与台湾关系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利益之方式,提升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三款:对于严重损害台湾安全或繁荣之国家,应研议以适当及符合美国外交政策利益之方式,并与国会谘商后,改变美国与该等国家之经济、安全及外交交往;
第二项:报告:在本法案生效后之一年内,及其后五年间之每年,国务卿须向国会之适当委员会就根据前揭第一项采取之举措进行报告。
第三项:适当国会委员会之定义:本法所称之适当国会委员会为:
第一款:联邦参院外交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财政委员会;
第二款:联邦众院外交委员会、拨款委员会及岁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