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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维:期货立法要解决四个瓶颈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0-06-02 11:51:33


 
  场外市场的延伸监管

  在传统上,期货市场主要指场内市场,即在期货交易所内交易标准化合约的市场,对场外市场,《期货条例》关注不够,主要遵循主体监管模式下的行业自律。然而,世界范围内的场外交易规模远超过场内市场,我国场外市场规模也逐渐扩大。随着期货市场风险管理功能的逐步发掘,场外衍生品市场正在蓬勃发展。在标的上,我国已形成了利率、汇率和信用的比较完整的产品结构;在合约类型上,交易品种已涵盖了远期、互换和期权等新的类型;在参与者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它非金融机构均已开始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然而,我国在规范场外市场时一直采用“推出一类产品,制定一份管理规定”的方式,相关规定分散,规范层级较低,规定之间极易产生冲突。由于场外市场主要被参与者用于个性化风险管理,其透明度较低,容易成为金融风险积聚的源头。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主要国家均以立法形式将场外市场纳入监管范围,要求场外衍生品交易实行集中清算和信息披露,以便实现对场外市场风险的有效监测。鉴于此,我国期货立法应当就场外市场设置专门规定,并提供类似的制度安排。

  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

  世界上各主要经济体都高度重视期货市场法制建设,把市场定价能力看作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就我国而言,争取大宗商品及金融资产的定价权,提升人民币的国际化水平,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应当成为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使命。一方面,我国正着力推动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通过引入更多境外机构投资者参股国内期货公司、参与国内期货交易,以及在部分期货品种上实施境外交割品牌注册等,不断提升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程度。另一方面,还应当稳妥推动期货及其辅助业务“走出去”,既要参与境外期货市场交易,还要投资境外期货公司或在境外设立交割仓库等,全面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化水平。随着我国期货市场国际化水平不断提升,风险因素也随之累积和变异,难免出现各种新型的跨境违法行为。鉴于此,我们应当构建立足对外开放格局、有效应对全球化风险挑战的跨境监管体制,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监管机构建立双边和多边的信息共享机制与监管合作机制,为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保驾护航。

  期货市场是构建立体化资本市场的重要支撑机制,其主要功能是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如果没有期货市场,多层次资本市场也只是一种平面式资本市场。只有将期货市场的双向交易机制和风险对冲功能加入其中,这种平面式资本市场才能转化为一种立体化的多层次市场,进而增强我国在商品市场和金融市场上的定价能力,提升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和贸易竞争的能力,夯实我国在经济和贸易中的大国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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