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斯塔格解释说,平台同样需要“就其算法运行提供更多信息”,并“告诉我们它们是如何决定要把哪些信息和产品推荐给我们……它们需要告诉我们谁在为我们在网上看到的广告付钱,以及为什么我们会成为这些广告的目标”。
属地原则依然有效,但每个成员国都将拥有数字空间的监管权。布雷东说,成员国可以发起“针对这样或那样内容的欧洲数字逮捕令”,以便让有关内容被撤下。罚金最高可以达到涉事企业全球营业额的6%。欧盟委员会还指出,“在出现严重和反覆过失、其后果为欧洲公民安全带来风险的情况下”,涉事平台可能会被禁止在欧洲市场运营。
维护自由竞争
第二项法案是《数字市场法案》,主要涉及组织市场并阻止那些威胁自由竞争的“系统性”行为体。这意味着当前市场已发展到了部分企业妨碍其他企业出现、竞争得不到保证的程度。将对这些巨头实施禁令,迫使它们履行义务,让它们无法垄断市场。布雷东解释说,这涉及“一个可以在事前迅速介入内部市场的组织”。
这样一来,这些“系统性”平台会被禁止将客户数据用于竞争。比如,亚马逊就被指责利用用户数据同其平台上的卖家竞争。这也将有助于中小企业迁移至竞争性服务平台并获得自己客户的数据。
有关企业的自有服务在其搜索引擎上不再享有优先待遇,比如谷歌不能再在搜索结果中将涉及谷歌购物的链接往前排。《数字市场法案》同样要求数字巨头不能再阻止用户删除默认的应用程序或整合的服务内容。最后,为防巨头垄断未来的科技,“系统性”平台进行任何并购交易均需通知欧盟委员会,不论并购金额大小。
《数字市场法案》明确了“系统性”平台的标准:在至少三个成员国存在、在欧洲的年营业额超过65亿欧元或股市市值超过650亿欧元、终端用户不少于4500万或商业客户达到一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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