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17日电/据中国经济网报道,优化完善后的《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将指标体系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4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按照新的绩效评价办法,更能够实现银行信贷和国民经济的良性互动,有效防范金融泡沫化,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近日,财政部发布《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办法》对原有评价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高质量发展。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导向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现行评价体系,突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新理念。
据悉,改革前绩效评价设置4类指标,具体为盈利能力、经营增长、资产质量、偿付能力。《办法》将指标体系调整为服务国家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经营效益4类,每类权重均为25%,兼顾了考核重点和平衡关系。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赵全厚认为,与改革前4类指标相比较,《办法》的评价维度更能够在实现商业银行可持续运营的基础上体现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体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宗旨。“按照新的绩效评价办法,更能够实现银行信贷和国民经济的良性互动,有效防范金融泡沫化,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中国建设银行财会部总经理张毅表示,《办法》有利于激励商业银行更加有效响应国家宏观政策,增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微观经济的能力,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实现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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