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19日电/一、适用范围
包括三类“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项目,即“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联合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和“联合共建科技或创新园区”,以及双边产业联合研发计划项目(浙江省与已签署科技合作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申请对象为个人和法人。
适用对象:单位、个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十七条:“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用于下列事项:(十一)支持开展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第十八条:“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国际合作,加强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科技交流合作。加大引进国际科技资源的力度,围绕国家战略需求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加大国家科技计划开放合作力度,支持国际学术机构、跨国公司等来华设立研发机构,搭建国内外大学、科研机构联合研究平台,吸引全球优秀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加强民间科技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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