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说,“立委”声请“释宪”,相关法律规定,依“立委”现有总额三分之一以上之声请,就其行使职权,适用“宪法”发生疑义,或适用法律发生有抵触“宪法”之疑义者。如认经多数“立委”审查通过、“总统”公布生效的法律有“违宪”疑义;或三分之一以上“立委”行使其“法律修正”之权限时,认现行有效法律有“违宪”疑义而“修法未果”之情形。
“大法官”十五人,并以其中一人为院长、一人为副院长,由“总统”提名、经“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大法官”的任期为八年,不分届次,个别计算,并不得连任;但并为院长、副院长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制定的《“宪法”诉讼法》已于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公布,并自公布后三年亦即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日实施,未来“大法官会议”将改制更名为“宪法法庭”,“大法官解释”将改称为“宪法法庭判决”。而在这部《“宪法”诉讼法》施行前,现行“释宪”程序仍然应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规定办理。
从今年十月一日开始,在十五名“大法官”中,有十一名是由蔡英文提名的“亲绿”甚至是有“台独”意识到,已经超逾“释宪”所需的三分之二“门槛”。而且,其中现在获“立法院”通过提名的七人,任期直达二零二八年九月三十日,另有蔡英文提名的五人的任期也到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这将会是严重的警讯。因为不管明年一月十一日的“总统”大选,蔡英文是否当选连任,这些具有任期保障的“小英大法官”,都仍然“稳坐钓鱼船”。此后,这些“大法官”就可“为所欲为”。如果蔡英文成功连任,他们就理所当然地在“释宪”领域为蔡英文“保驾护航”;蔡英文即使落败,民进党“立法院”党团仍然将会以各种理由声请“释宪”,而“绿油油”一片的“大法官会议”作出的“释宪文”,必然会与国民党政府或柯文哲政府作对,这就将会陷入“宪政混乱期”。
当然,也有人会说,在今次蔡英文提名的十一名“大法官中,在司法界不少是被视为“自由派”,加上出任“大法官”是极高荣耀,蔡英文要籍此介入政治,恐非易事。是耶非耶?且拭目以待之。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成立的劳动党,本来在筹备成立时,是以“共产党”的称谓向“内政部”进行政党登记的(此时尚未制定《政党法》因而政党被纳入“人民团体”管理,适用《人民团体法》),但“内政部”以《“国家安全法”》和《人民团体法》关于“人民结社不得主张共产主义和国土分裂”为由,予以拒绝,而只得改以“劳动党”的名义登记。后来,“大法官会议”作出“释宪文”,确认该规定违反“宪法”有关“保障人民言论和集会结社的自由”的规定,当然更是为了落实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有关公民政治权利的规定,以配合“扁政府”“加入联合国”的活动。因而“立法院”据此修订《“国家安全”法》和《人民团体法》,删除“人民团体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条文内容。这固然是让主张共产主义的团体、政党得以合法成立,但也为主张“台湾独立建国”的社团、政党可以名正言顺地活动。由于在台湾地区,主张“台独建国”的人敢于公开活动,而且还十分张狂,而主张“共产主义”的人只是一些打着“共产党”的旗号进行招摇撞骗者,真正的共产主义信仰者反而不愿以“共产党”之名进行活动,故实质上此项决定是大为有利于“台独”分裂势力。
今后更值得注意的是,民进党党团可能会对“宪法”中的“固有疆域”表述提出“释宪”声请,要求“大法官会议”明确,“中华民国”的固有疆域”,究竟是指包括中国大陆,还是只限于台澎金马?倘是后者,《“宪法”增修条文》第一句的“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是否属于“违宪”?可能又再提出“释宪”声请。倘得逞,台湾地区与中国大陆的关系,就将会在“宪政体制”上成为“国与国”关系,完全吻合蔡英文为李登辉研拟的“两国论”。随后,可能就是连串的提出“释宪”声情,比如,将《两岸关系条例》第一条第一句“国家统一前”,也视为“违宪”,并因而否定整部《两岸关系条例》。紧接着,由李登辉委托蔡英文起草的《港澳关系条例》的“第三地”定位,也被“大法官会议”裁定“违宪”,不再将港澳视为“第三地”,而是“外国的地方”,因而撤销据此定位而立法的《港澳关系条例》,由规范外国人入境台湾逗留、定居、投资等的法律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