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审理指出,在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上海通鸿并没有接到海螺水泥的要求,为凌云通鸿筹、融资质押股权或向海螺水泥提供反担保,这可以证明凌云通鸿在此期间的生产经营中,没有筹、融资行为。另外,在凌云通鸿股东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凌云通鸿迄今为止并不能够举证股东会有对股东方拆借资金的股东会决议。
此外,凌云通鸿向上海通鸿发送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在此期间的年度利润表及资产负债表一致,该年度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年度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并没有显示有向海螺水泥借款的记载。
第四,海螺水泥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年报也没有关于向非全资子公司凌云通鸿出借款的记载。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并不存在大额借款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法院特别对凌云通鸿违背商业诚信,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做法进行了谴责。
一审判决书指出,在凌云通鸿向税务机关提交的报表以及海螺水泥的年度财务报表均没有体现和记载双方有大额借款记录的情况下,上海通鸿已经向法院起诉,法院正在审理当中,但凌云通鸿却于2019年5月29日向海螺水泥支付1.3亿元的汇款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损害了小股东上海通鸿的利益。
案件后续:海螺水泥起诉凌云通鸿
而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到底凌云通鸿有无可分配的利润”,一审法院裁定认定,凌云通鸿有可分配的利润。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凌云税务机关调取的报告,凌云通鸿向凌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的2012年度至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产负债表,证明凌云通鸿存在未分配利润1.0682亿元。其次,海螺水泥披露的2012年至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年末,凌云通鸿少数股东权益余额为3323万元,进一步证明截至2018年年末凌云通鸿对上海通鸿存在着未分配利润的事实。
一审法院最终裁定,凌云通鸿向上海通鸿按照20%的比例分配2012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利润1922.74万元。不过,凌云通鸿已于2019年9月向广西高院提出上诉。而此后,海螺水泥于2019年12月将凌云通鸿以“合同纠纷”为由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已在安徽芜湖开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