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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滥用失信惩戒亟需法治纠偏
http://www.CRNTT.com   2020-12-29 00:18:22


 
  将征信运用纳入制度规范,需把握三个关键环节:一是为失信惩戒设置“缓冲期”。相较于一般性违法,失信惩戒的处罚的确非同小可。在记入个人信用记录之前,最好给一段缓冲期或者几次犯错机会,亦或是给拟于信用惩戒的对象发个“最后通牒”。这既可让被失信惩戒者口服心服,也不失为对踏入失信边沿者的警告和对围观者的教育。“一次性”违规就以失信论处恐难以服众。

  二是给信用修复以“改过”出路。惩戒的目的在于纠正错误和改过自新。除了像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劣质疫苗等害人不浅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不能随便撤销公示、删除记录,让公众查不到历史信息之外,一般性的失信行为都当有整改后被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和删除失信信息记录的“改过”出路。

  三是个人征信“法治化”势在必行。很多发达国家都建有比较成熟的个人征信机制,其共同特点是立法先行和用途管制。个人信用记录多用于信贷、租房等经济活动,且个人信息从收集到存储和使用,都有完善的法规依据。哪些失信行为可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制约和惩戒,这些都需在法规完善中明确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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