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徇私枉法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5年6月至2008年,李桥忠(孙小果继父)、孙鹤予(孙小果母亲)为达到通过再审让孙小果获得较轻刑罚的目的,先后分别多次请托时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立案庭庭长田波及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梁子安对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田波、梁子安接受请托后,为二人出谋划策,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违反规定为孙小果申诉再审立案及审理提供帮助。在孙小果案中,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有: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鹤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梁子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专职委员田波、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公安分局原局长李进、昆明市官渡区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长郑云晋等。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年至2009年,在孙小果服刑期间,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省司法厅副厅长罗正云受李桥忠、孙鹤予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安排、指使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刘思源等监狱干警对孙小果予以关照。在罗正云、刘思源的关照下,孙小果在省一监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记功、表扬,2004年至2008年均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其间,刘思源两次指使省一监下属干警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孙小果报请减刑以及为孙小果利用虚假实用新型专利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致使孙小果三次受到违法减刑。在孙小果案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有: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鹤予、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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