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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立法需要考虑几个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0-02-05 10:05:58


  中评社北京2月5日电/2020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法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决定加快推进《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地方金融监管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推动、保障高质量发展。这标志着我国将加快金融领域立法的步伐,通过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

  笔者认为,中国金融立法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应当关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问题。中国为了减少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模式。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内许多金融机构已经实现了全流域经营,许多金融资产管理集团拥有银行、信托、保险、证券、基金管理等几乎所有金融业务牌照。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是否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呢?

  笔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考虑专门制定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法。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法的立法经验,总结中国商业银行、商业保险、信托、证券、基金管理的经验,将我国现有信托、银行、保险、证券管理机构的职责直接转移给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专门设立信息统计机构,将我国银行、保险、信托、证券行业所有信息整合起来,建立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数据库,利用区块链系统,加强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力度。

  其次,金融市场经营最大宗商品是货币,而货币涉及一个国家的金融主权,涉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人民切身利益。因此,金融市场监管必须加强对货币的监管。货币监管既要考虑到货币价值的稳定性,防止通货膨胀损害人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又要确保货币供应充足,满足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中国经济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储蓄经济。虽然中国一些金融专家反覆强调,应当充分发挥居民存款的作用,尽可能地让居民存款变成投资。但是,正如人们所看到的那样,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绝大多数居民缺乏最基本的金融常识,因此,将他们储蓄存款变为股票市场投资客观上会放大中国的金融风险。坚持储蓄经济发展模式不动摇,坚持保护居民存款不动摇,应当成为我国金融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建立在储蓄经济基础之上的金融法律体系具有独特性。居民将自己存款存入银行,银行必须担负起特殊的责任。保护居民存款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应该落实到行动上。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一方面为保护居民的存款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依靠科技创新提高金融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储蓄合同纠纷,那么,金融机构应当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让储户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来源:财富动力网  作者:乔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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