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番刑法修正案草案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经特别程序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应该如何理解?个人认为,主要意思是两个层面:其一,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下调,依然是14岁,但不是“一放了之”,要通过刑罚以外手段矫治教育;其二,针对特定情形,可以个案化下调,但只是例外的个别的情形。
显然,最低刑责年龄的个别下调,不同于之前舆论多有提及的“恶意补足”,而是一种程序严格的例外安排。在既有宽容对待基础上,谨慎新增个别下调,既维护了刑法稳定,也回应了公众期待,体现了审慎原则,是一种理性务实的选择。(来源:嘉兴日报 作者:舒圣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