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月27日电/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张茅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如果政府为企业背书,企业一旦出现问题不负主体责任,则要由政府来负责任。目前,已经要求取消所有著名商标、知名品牌的评比。
经济日报发表时评人吴学安文章表示,实施20多年的“著名商标”制度,因缺乏上位法依据、利用政府公信力为企业背书等问题,一度备受诟病。2017年11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11个省、区、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出《对有关著名商标制度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意见》,要求各地清理废止涉及著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性法规。不过,在一些地区,清理和整改并不彻底,甚至有的地方“换名头”继续评比。
文章介绍,在中国,著名商标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仅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较有知名度的商标。在商标领域,许多企业对“著名商标”的认定趋之若鹜,大玩镀金品牌游戏。前些年,“免检产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等标签满天飞,后来逐步得到清理,先是“免检产品”相关管理办法被废除,接着“名牌产品”评选被取消,随后新商标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称号,然而“著名商标”却成了漏网之鱼。
此前,西安地铁三号线建设事故中使用的“问题电缆”,竟曾被评为“陕西省著名商标”。相关部门回应称,是因“相关工作人员审核、把关不严”。然而,在本应严苛的审批制度下,“核准注册三年”这个简单且明摆着的条件,居然被解释为“审核把关不严”,既背离大众认知,也有违常识。
文章认为,事实上,一个产品是不是名牌,是否驰名、著名,本来就该由市场说了算,行政过度介入,反而会产生不少问题。监管部门的认定与评价,并不必然与产品的市场口碑吻合。这种评价制度存在与生俱来的漏洞,一方面静态的评价与产品动态质量和品质存在很大偏差。比如,曾经的质量免检制度与免检标识,本义是正向激励,但一些企业在获得质量免检资格之后却不重视质量。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履行市场“守夜人”角色,主要职责是守住规则的底线,如打击坑害消费者的劣质品牌,而不是褒奖优质品牌。事实上,打击劣质才是真正的保护优质。监管部门以政府公信力为企业品牌质量“背书”并不科学,容易被企业利益所裹挟。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日臻完善,由政府认定名牌弊大于利,在客观上制造了不公平竞争,也难免误导消费者。比如,“问题电缆”获得“著名商标”的认定就是一个例子。在某种程度上,职能部门对企业商标及产品质量过多地评价与认定,有干预市场之嫌。一旦有问题的企业获选,就会极大破坏政府部门公信力。在一些领域,市场能够自行调节的,行政力量退出更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进而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所以,“著名商标”该退出历史舞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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