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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委主导“立法院”通过“国安法”修正条文
http://www.CRNTT.com   2019-06-19 16:06:14


“立法院”19日三读通过“国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6月19日电/“立法院”今天召开临时会,三读通过“国安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针对意图危害“国家安全”,为大陆地区发展组织者,从现行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提高到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重可处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若为大陆地区以外发展组织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0万元以下罚金;参加组织的所有财产,应予没收。

  此外,条文中也明订,军公教涉“共谍”行为,丧失月退俸请领权利,已支领的也要追缴;因“国安”威胁已从实体延伸到网路,三读条文明定,“国安”维护及于网际空间。

  “立法院”临时会今天举行院会,三读修正通过“国家安全”法部分条文。现行法规定,人民不得为外国或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刺探、搜集、交付或传递公务上应秘密的文书、图画、消息、物品,或发展组织。

  三读通过条文中增订,人民不得为香港、澳门、境外敌对势力或其派遣之人,发起、赞助、主持、操纵、指挥或发展组织;也增订不得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公务上应秘密的“电磁纪录”。

  罚则部份,现行法中不论是刺探、收集、交付、传递“国家机密”或是发展组织等行为样态,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新台币100万元以下罚金。

  条文明定,泄漏、交付、传递秘密文书等,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刺探或收集秘密者,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300万元以下罚金。

  三读条文也增订,军公教人员在现职或或退休(职、伍)后,若犯内乱、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陆海空军刑法违反效忠国家职责罪章、犯“国家机密保护法”、“国家情报工作法”中有关刺探、收集、交付或传递“国家机密”等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者,丧失其请领退休(职、伍)给与之权利,已支领者,应以实行犯罪时开始追缴。

  另外,因网路“全国”快速普及化,骇客、恐怖分子或敌对势力恶意对网路破坏、入侵、攻击,引发公务机密遭窃、攻击关键资讯基础设施等,已成为“国安”的重要课题。三读条文明定,“国家安全”之维护,应及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网际空间及其实体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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