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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论:吕秀莲推动“公投”旨在“台独”
http://www.CRNTT.com   2019-05-16 14:47:40


 
  从联合国处理两岸问题的一贯立场来看,虽然联大曾于1995年通过第50/80A号决议承认土库曼斯坦的永久中立地位,且于2017年通过第71/275号决议宣布12月12日为“国际中立日”,重申保持中立地位有利于加强有关区域和全球的和平与安全,能够促进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及互利关系。但是,联合国不会承认“台湾中立国”地位,因为联合国要坚持联大于1971年10月25日通过的2758号决议,从近50年联合国处理两岸事务的政策与实践来看,其始终遵循一个中国原则。

  可以看出,台湾“和平中立公投案”,即使在岛内得以通过,在国际社会也不会获得承认。至于台湾学者姜皇池所说的争取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甚至得到联合国承认,那只能是“台独”势力一厢情愿的梦呓。

  三、该公投案不涉及“主权”问题,纯属欺世谎言

  吕秀莲多次表示,“和平中立公投”不涉及“宪法”“国家主权”和“领土变更”事项。台湾学者姜皇池在5月9日听证会期间也表示,“该公投案没有触及‘宪法’变更事项,属于‘国防政策’创制,符合‘公民投票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也不会因为宣布‘和平中立’后,‘中华民国’就不是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更不涉及‘领土变更’”。

  那么,该如何看待吕秀莲、姜皇池等人的说辞?是否果真像他们所宣称的那样该公投案并未涉及“宪法修改”和“领土变更”等“主权”问题呢?

  按照吕秀莲等人的解释逻辑,依现行台湾地区“公投法”第2条第2项的规定,“全台性公民投票”除了适用于“宪法”专门规定事项(即“宪法修改”和“领土变更”)之外,还适用的“其他事项”包括:①法律之复决;②立法原则之创制;③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诚如大家所知,“修宪案”和“领土变更案”,其提案权在“立法院”,人民并没有连署提案权。很显然,“和平中立公投案”只能依照“公投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其他适用事项”来推动。在“其他适用事项”中,“和平中立公投”议题并不属于第①和②两项,这样一来,台湾“和平中立公投”自然就被归入了“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事项。但台湾地区“公投法”并未对“创制”和“复决”两个概念做出立法性界定。那么,这项重大政策的改变究竟属于“创制案”还是“复决案”?在吕秀莲的提案函中,将其界定为“复决案”。因吕秀莲“复决案”的界定尚存在一些模糊不清之处,故“中选会”于5月9日对此进行了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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