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鼓励支持在山东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山东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文化厅负责)
41.在鲁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厅负责)
42.积极为台湾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对于有留鲁创业意愿的台湾毕业生,可享受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并可优先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
43.支持台湾青年来山东创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入驻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44.支持山东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负责)
45.支持台湾同胞在山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山东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照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考试。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的台湾同胞,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山东申请执业注册。符合条件的台湾医师,可按照规定在山东申请注册短期行医,期满后可重新办理注册手续。(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46.在山东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对在鲁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的积极予以协助。(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负责)
47.鼓励台湾同胞加入山东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积极参加相关活动。(省民政厅、各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负责)
48.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山东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山东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省民政厅、省教育厅负责)
49.在鲁台资企业中的台籍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籍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省总工会负责)
50.在山东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子女在公共交通、景点门票、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优惠。(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各级政府负责)
51.台湾同胞在山东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与山东居民同等政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52.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山东省各市、县(市、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山东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
53.台湾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与山东省内职工同等待遇,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54.在山东人才改革试验区内,对持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执业证书的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允许其按有关规定和证书许可范围开展相应业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55.在山东居住的台湾同胞与山东居民享有同等医疗服务待遇。台胞定点医院为急危重症就医台胞开通绿色通道。各级医疗机构为台湾同胞回台报销健保费用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文书。在山东居住的台湾同胞的子女享有与山东居民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由居住地接种单位为在鲁台湾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预防接种卡,免费为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56.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山东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山东监管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