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9月23日曾召开记者会,敦促特首按《紧急法》所赋予特首及行政会议的权力,就香港目前环境制定紧急规例,除了制定“禁蒙面法”,还要设立辱警罪,不可以再让暴徒因个人情绪或政治理念去践踏法纪及侮辱执法人员;防止记者阻碍警员执法,不能再让假记者阻差办公,更不纵容他们替暴徒作出掩护行为;制止任何宣扬“港独”的行为,尤其要制止暴徒在游行期间展示“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港独”标语。落实这些措施刻不容缓,必须要对香港发出维护法治明确严肃的信号,对违法行为必须制裁,不能任由暴乱永无止尽。
政府要发挥更大作用
特区政府终于以《紧急法》方式订立、实施《禁止蒙面规例》,助力止暴制乱,重建社会秩序。特区政府主动迈出一步值得肯定,但笔者看来,仅靠“禁蒙面法”远远不够。“禁蒙面法”乃治标之举,只能增加示威者违法暴力的成本,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特区政府还应考虑推出宵禁,禁止学校进行任何形式的罢课或推动“港独”的活动,冻结任何支持“港独”或相关活动的财政支援等等。不给暴徒任何可乘之机,彻底铲除违法暴力的土壤。既然采取《紧急法》的方式立法,就必须达到预期的效果。
政府还要加强警队的权力和力量,以利加强执法,对暴力形成有效打击,警务处处长可采用《警队条例》第232章第24条,聘用临时警察增加警力。既然为应对近期的暴力事件,港铁聘用尼泊尔族裔人士做稽查、马会用非洲族裔人士出任保安,警队也应跳出框框,除了聘请本港市民之外,还可考虑聘请外籍人士、内地退役军人担任临时警察,协助警队止暴制乱。
止暴制乱,司法机构也不可置身事外。检控太慢,判刑太轻,犯罪与刑责不成比例,阻吓力不足,只会令暴徒更肆无忌惮,即使有“禁蒙面法”,也难免会沦为一纸空文。律政司要发挥职能,特首必须根据《紧急法》第二条第一款作出更明确的指引,要求律政司尽快处理所有参与反修例暴动被捕者的检控工作,警方和律政司在指定时间内如半年时间内,必须完成调查和起诉程序,案件应该在检控后半年内审理完毕。
政府给予律政司和司法部门相关指引符合公众利益,审理有关案件不宜拖延,否则就像审理非法“占中”的案件,拖了5年时间,至今仍有案件未处理,“占中”余毒未清,正是导致此次反修例暴乱的原因之一,前车可鉴也!
(来源:文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