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制宪公投”是属于人民行使“直接立法权”的创制权相比,“修宪”复决公投”则是属于复决权,是法定的“修宪”重要程序,因而也是公权力行为,而且其前提是必须由“立法院”经过严格的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而不像“公投”那样,普通选民也可发动。而且,倘“立法院”有“立委”或党团提交已经获得所有“立委”四分之一连署支持的“修宪提案”,必须先行透过程序委员会列入院会报告事项处理,然后由朝野共同协商人数比例组成的“修宪”委员会”负责审查“修宪案”。“修宪”委员会”的名额为“立委”总额三分之一加一人(三十九人),由各政党(政团)依其院会席次比例分配,并依保障少数参与原则组成之。会议须有委员三分之一出席,议决须有出席委员二分之一同意。“修宪”委员会”讨论并同意后,才算完成初审,并送交院会进行二、三读程序。全案在进入二、三读程序后,全体“立委”四分之三出席讨论,出席“立委”中的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送出“立法院”,交由“公民投票复决”。因此,整个过程就是公权力行为,而且“门槛”极高。
曾经当过“行政院长”和民进党主席的游锡堃,现在虽然是民进党的“普通党员”,但却是“立法院长”。而从上述“修宪”的第一阶段看,就是“立法院”在行使提案权。因此,他以此身份提出“修宪”绑大选”,可能说得过去。
不过,严格来说,“院长”虽然在“立法院”内的权力极大,但在整体政治体制上,却并非很大。除了是出任“国家大典”的主席,及“总统”就职交接的主持,以及参与由“总统”主持的“院际”协调会之外,就没有什么权力。而决定“公投”日期的权力,在“中选会”及其背后的“行政院长”以至“总统”,并非是游锡堃可以“话事”。
诚然,“公投绑大选”本来就是民进党的“看家本领”。二零零三年通过的《公民投票法》,是没有“公投绑大选”的硬性规定的。但争取连任的陈水扁在面对“连宋配”的强大威胁压力下,决定利用《公投法》第十七条的“窍门”,由“行政院”发动“防御性公投”,意图以“公投票”来带动他的“总统”票”当然也是以他的“总统”票”来拉动“公投票”。在此后两次公职选举,也实行“公投绑大选”,而且连国民党也提出“公投案”,以反制民进党的“公投案”。但由于当时的“门槛”很高,三次六道“公投题”都铩羽而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