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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网路报:“违法任命” 民进党早开先例
http://www.CRNTT.com   2019-12-01 16:38:10


  中评社香港12月1日电/大华网路报今天“是非集”专栏说,去年底当选就任的新竹县竹东镇长罗吉祥,一周前遭法院以其去年选举期间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一审判决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此情形依“选罢法”之规定属“当然停职”,再依《地方制度法》第82条第2项规定,乡(鎭、市)长停职者,“由县政府派员代理”。然而,新竹县政府竟派罗吉祥之妻代理镇长,自引起社会舆论的哗然,但其实问题的根源不在派“妻子”代理,而是《地方制度法》主管机关“内政部”对于该法所称的“派员代理”,早在2004年就开了违法的先例。 

  2004年3月20日,陈水扁甫因“两颗子弹”事件,在大选中险胜而获得连任,同年4月他任命了时任屏东县长的苏嘉全担任“内政部长”。当时苏嘉全县长所遗任期不到二年,县长职务依当时《地方制度法》的规定不须补选,而系由“内政部”报请“行政院”派员代理”。苏嘉全就任“内政部长”后,指派了因苏嘉全辞职而依法已随同离职的原副县长吴应文担任“代理县长”。 

  1997年时,屏东县长伍泽元因案潜逃至中国大陆,其所遗2个月的任期,系由省政府依当时《省县自治法》中同样由上级自治监督机关“派员代理”之规定,指派屏东县政府主任秘书张满泉代理县长。当时的法律并无政务职“副县长”的设置,而主任秘书即为县政府内最高常任文官职,自也无须随同县长去职。 

  地方民选首长职务出缺无须补选或遭停职,历来有关地方制度的法律纵常有修正,但此部分均明定由上级自治监督机关“派员代理”。但现在的问题是,苏嘉全担任“内政部长”之前,所派之“员”当然应是机关的“属员”,亦即为公务机关里的“现职人员”。例如,2000年嘉义市长张博雅被任命为“内政部长”,副市长陈丽贞依法也随同去职,但其后陈丽贞先被任命为为省府委员,再依“派员代理”的规定被指派兼任嘉义市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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