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优化了解除封锁的条件。对发生疫情的养殖场,在解除封锁过程中引入哨兵猪,通过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将解除封锁时间缩短为30天;对未采取哨兵猪监测措施的养殖场疫情,解除封锁时间仍为42天。
四是根据屠宰场主体责任履行情况,对恢复生产时间进行了差异化安排。对屠宰场主动报告的疫情,经彻底清洗消毒、实验室检测合格和通过风险评估,再过48小时后就可恢复生产。对畜牧兽医部门排查发现的屠宰场疫情,在采取前述措施后,需经过15天才能恢复生产。
五是调整了养殖场解除封锁后空栏时间。根据防控实际,在解除封锁后,对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需继续饲养生猪的养殖场户,引入哨兵猪进行临床观察,饲养45天后,临床无异常且实验室检测为阴性的,方可补栏。空栏时间由原应急预案规定的6个月缩短为45天。
问:《预案》实施后,原应急预案、技术规范是否还继续执行?
答:《预案》发布实施的同时,《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15〕31号)和《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农医发〔2017〕28号)已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也应当以本《方案》规定为准。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开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
问:各地贯彻落实《方案》,需要抓紧做好哪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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